8 月 6 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条例》全文。该《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科技创新领域全国首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 10 月 1 日起施行。
当下,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和行动。广东作为一个科技大省,几十年来始终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作为根本遵循,取得了一系列创新丰硕成果,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领头雁和排头兵,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推进科技创新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要把科技创新纳入法治轨道。据悉,《条例》共十一章 94 条,围绕 " 基础研究 + 技术攻关 + 成果转化 + 科技金融 + 人才支撑 " 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一方面,注重与《科技进步法》篇章结构相衔接,设立 " 基础研究 "" 技术创新 "" 成果转化 "" 科技人才 "" 科研机构 " 等专章;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省科技创新特色,设立 " 科技金融 "" 开放合作 "" 创新环境 " 等专章。《条例》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删繁就简,不再让科技成果转化遥不可及。科技创新的目的在于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如果没有应用市场,也就失去了科技创新的意义。广东省虽然在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方面持续领跑全国,但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 " 堵点 " 问题," 不能转 "" 不愿转 "" 不敢转 " 的情况依然存在。对此,《条例》作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将 " 放管服 " 改革从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并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需报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赋予单位管理自主权。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这样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不再为科技成果转化难所羁绊,有利于新质生产力的提升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质量发展。
找弱项、补短板,立法强化基础研究,打造科技创新 " 硬实力 "。基础研究对于科技创新的作用可谓大矣,然而,基础研究是广东省科技创新的 " 短板 ",存在着长期稳定支持及激励措施不足,经费使用评价体系及绩效考核方式与基础研究科学规律不相符等问题。此次《条例》专设 " 基础研究 " 一章,给出了一系列 " 硬措施 "" 硬投入 ",打造科技创新 " 硬实力 "。例如,在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方面,第十三条将 " 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 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在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方面,第十六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第十九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科技创新的基础研究有了财力保障,有了政策加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有利于科技创新的长远发展。
专注科研攻关,打造科研创新人才新高地,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科技创新离不人才的支撑,没有创新型人才的支撑,科技创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条例》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牵引,积极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全链条保障。在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两个 " 不低于 60%" 的资助比例,并规定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在支持女性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放宽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不少于两周岁。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明确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并明确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成为科技创新主体。
依法护航科技创新,让岭南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创新是引擎,创新是灵魂,无创新则无发展。进行科技创新需要政策保障,需要法律保驾护航。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科技创新进行法律规范,做到了科技创新有章可循。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广东科技创新必将驶入 " 快车道 ",助力岭南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金羊网 文 / 李壹 )
编辑:聂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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