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北京报道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2024年上半年,中国在普惠金融方面的总体进展情况显示出积极的发展趋势。目前,商业银行应重点探索普惠金融与产业数字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的衔接乃至融合。部分机构普惠金融发展体系化程度较差,普惠金融能力不足,风险防控压力不容忽视,可持续性面临考验,自身的普惠金融管理体系需反思加强。
“七免”“七不免”
具体来看,原则上,《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适用对象方面,《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针对原则上免除全部责任的情况,《通知》共列举七点,其中包括: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的七项免责事项中,有两项内容涉及相关人员在发现问题,适当提出不同意见,则在一定情况下亦可免责。
不得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七项:一、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二、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三、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四、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五、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接受尽职评议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七、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杨海平表示,《通知》明确了应免责的情形,可减责、免责情形以及不得免责情形,也要求商业银行明确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完善尽职免责工作流程等。与此同时,《通知》大大提升了尽职免责的可操作性,为商业银行建立、完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对于构建敢贷、能贷、愿贷的普惠信贷机制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为商业银行推动普惠金融创新、提升普惠金融发展质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苏商银行客户分析总监石大龙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第一,明确尽职免责界限:通过明确‘七大免责情况’和‘七大不得免责情况’,为银行办理普惠金融业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助于减少银行从业人员的顾虑,鼓励其在合规框架内积极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从业人员更加积极地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二,提升信贷管理效率:规定流程中的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有助于银行建立起更加规范和高效的内部管理流程,从而提高信贷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石大龙表示,“第三,促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免责条件的明确,使得银行在发放普惠金融贷款时能够更好地平衡风险和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服务实体经济。四是完善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通知》要求银行完善普惠信贷的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这有助于提升银行的整体治理水平,确保普惠金融业务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按照标准化流程操作的贷款业务,尽职的从业人员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责任,这有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另外,此次《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举措加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2024年一季度,涉农和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持续增长。其中,截至一季度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33.41万亿元,同比增长20.3%,一季度增加2.38万亿元。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9.95万亿元,同比增长17.1%
记者注意到,在政策层面,今年多项重要文件都提及普惠金融。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指出未来5年,要基本建成高质量普惠金融体系,助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普惠信贷体系巩固完善,普惠保险体系逐步健全。
6月,《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董事会和管理层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加强普惠保险内控管理,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并及时识别和防控相关风险。
杨海平告诉记者,总体而言,相关部门自上而下的有力推动促进了中国普惠金融的长足进步,中国普惠金融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大大提升,正在迈入更加注重质量的新发展阶段。但是,在自上而下的推动过程中也要谨防拔苗助长的倾向:监管部门对普惠金融的引导和考核模式或需要反思;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的概念、内涵、理念、路径需要反思;部分机构普惠金融发展体系化程度较差,普惠金融能力不足,风险防控压力不容忽视,商业可持续性面临考验,对自身的普惠金融管理体系也需要反思。
为了进一步提高普惠金融的效率和覆盖面,石大龙表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优化推进。“一是增强产品多样性。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需求,设计灵活的金融产品。例如,推出专门的信用贷款、首贷、续贷和中长期贷款,以更好地满足不同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创新融资模式:探索‘金融+科技’模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精准风险评估和授信,降低贷款风险,提高服务效率。二是提高金融服务可及性。”
石大龙认为:“在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金融服务的全面覆盖,推动移动支付、线上信贷等数字金融手段在乡村的普及应用,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距。三是强化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估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完善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共享机制,以提高信贷决策的准确性。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设立专项基金,帮助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促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杨海平建议,商业银行应重点对自身过去的普惠金融发展道路进行总结,在战略层面进行反思,探索普惠金融与产业数字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的衔接乃至融合,结合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探索符合自身定位和地区特点的普惠金融模式。审慎推进客户下沉,继续将拓展征信白户、首贷户作为普惠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央银行在低成本资金方面,政府部门在数据整合方面,监管部门在考核引导方面,应该对普惠金融予以更多、更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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